辽宁海警助力 收购非法渔获者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宣判

作者:Admin  来源:本站整理  发布时间:2021-06-05 03:18:49

  中新网大连6月3日电 (王景巍)近日,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。该案为海警机构自2018年以来,首例在非法捕捞这一上游犯罪未得到有效查处的情况下,对下游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责的案例,对今后海警机构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有据参考。

  2020年6月,黄海、渤海正值海洋伏季休渔期。当月19日,嫌疑人王某某、于某在驾驶运输船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期间,被辽宁海警局栖虎舰在大连庄河海域依法查获,现场控制组织参与者6人,查扣渔获物97075公斤。

  押解该船返港后,海警机构迅速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调查,并立即开展集中审讯及现场取证工作,经过多轮深入调查和政策攻心,嫌疑人最终交代了犯罪事实和同案的非法捕捞渔船。可就在执法人员按照船名船号找到船籍港时,却发现所谓“同案”渔船均停泊在港,且案发期间并未出海作业。

  案件侦办就此陷入僵局。一方面,真正的同案渔船涉嫌“三无”“假牌”“套牌”,此类船舶流动性大,机动性强,搜捕归案难度大;另一方面,本案实际情况与“认定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”的传统解释存在差异。

  针对此种情况,海警机构在积极增配海上搜捕力量的同时,第一时间申请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提前介入,靠前监督指导。数月以来,经过多方多轮磋商、论证,并最终达成一致。办案方认为,虽然上游罪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未到案,犯罪行为未得到依法查处,但通过现有证据可以印证捕捞船的非法捕捞行为,且多条作业船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均已达到非法捕捞犯罪立案标准,间接证实上游非法捕捞犯罪成立,事实清楚。

  在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后,庄河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之规定,判决王某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4万元(人民币,下同);判决于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(完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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